據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閉會。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修訂后的保險法,國家主席胡錦濤分別簽署第9號、第10號、第11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備受關注的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4票棄權高票通過。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墨西哥合眾國引渡條約》的決定、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領事協定》的決定。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補選王君為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大代表、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米鳳君,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終止代表資格。
會議經表決,任命高強為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
解讀食品安全法
食品“免檢制度”取消
在“三鹿事件”發(fā)生近半年后,備受關注的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同時廢止。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
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為打造“無縫銜接”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提供法律武器。
取消食品“免檢制度”
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
將對“問題食品”實行召回制度
食品生產者發(fā)現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fā)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防范保健食品“魚龍混雜”
保健食品不準夸大功效,而須詳盡標明成分、功能。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一致。
解讀保險法
保險公司30天內核定理賠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共分8章187條,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guī)范保險公司理賠的程序和時限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證明和資料,應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fā)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新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p>
設立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規(guī)定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新保險法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guī)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解讀刑法修正案(七)
嚴懲組織未成年人盜竊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
為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關條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p>
非法“地下錢莊”將被嚴打
刑法修正案(七)將原來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yè)務的”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yè)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的”,加大了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地下錢莊”的打擊力度。
刑法定罪量刑更趨人性化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罰設置上適當增加了檔次,修改了相關條款: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了更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七)還規(guī)定,逃避繳納稅款在一定條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嚴懲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關條款,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關條款: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嚴打金融從業(yè)人員“老鼠倉”行為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180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非法提供或使用軍車號牌等將被追責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375條第二款修改為:“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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